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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消费税会计ppt下载,主要介绍了消费税制度要素规定,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等内容,欢迎点击下载。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第一节 消费税制度要素规定
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卷烟批发环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税)征收5%的消费税。 2015年5月10日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014年12月1日消费税税率取消部分:
根据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2014年11月29日起消费税税率提高部分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该政策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二、企业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四、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五、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核算
六、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核算
七、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核算
八、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核算
九、外购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十、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十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十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消费税,借方余额:多缴的消费税. 贷: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贷方余额: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对应科目一般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准则)
“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计算应缴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退货或退税时做相反分录。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举例参见课本第149页例4-14,例3-2。
例
某酒厂8月8日从本市B酒厂购进薯类生产的酒精10吨,不含税价格2000元每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入库。8月10日购入粮食生产的酒精4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共计28000元、增值税额4760元;酒精验收入库,款未付。8月28日,销售用本月8日购入酒精生产的白酒5吨,含税价33930元每吨,开出普通发票,货款尚未收到。8月30日销售用薯类酒精和粮食酒精混合生产的白酒4吨,不含税价65000元每吨,开出专用发票,货款收到。假定白酒的销售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
8月8日:借:原材料——酒精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8月10日:借:原材料——酒精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60
贷:银行存款 32760
8月28日:借:应收账款 169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6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4000
8月30日:借:银行存款304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6000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1)税法相关规定:委托加工时委托方提货时需缴纳消费税,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消费税。
(2)会计处理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提货时
借:产成品/原材料 (消费税随“委托加工物资”结转进来)
贷:委托加工物资
销售时不再计算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1)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比例税率下
(2)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复合税率下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受托加工收回的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参见教材P128例3-3 摩托车轮胎改成化妆品。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税法相关规定:委托加工时委托方提货时应缴消费税,但收回后连续生产再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可以扣除生产领用原材料已负担的消费税。
适用范围:
(2)纳税人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当期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⑦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⑨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2)会计处理
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提货时结算被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待扣税金发生:
借:待扣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出售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月末,计算出允许扣除的按照生产领用部分已纳消费税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待扣税金——应纳消费税
实际上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参见例题3-3,4-22,4-23
委托加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存在着三种情况:
第一、收回后,当期全部领用,则其缴交的消费税税额=计提的消费税税额-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第二、收回后,当期未领用,则其缴交的消费税税额=计提的消费税税额; 第三、收回后,当期部分领用,则其缴交的消费税税额=计提的消费税税额-部分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在此种情况下,出现了“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帐户在缴了当期消费税后还出现借方余额,即未抵扣完的待扣已交消费税。
四、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1、税法相关规定
2、会计处理
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等
受托方会计处理
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五、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大体相同,但两者考虑的角度不同,消费税主要考虑一次课征制。因此在征税时会有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用于生产其他非应税消费品。
2、销售代销货物行为,增值税方面属于视同销售,但在消费税方面不属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没有发生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1、甲类卷烟 10% 10、鞭炮、焰火 5%
2、乙类卷烟 5% 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3、雪茄烟 5%
4、烟丝 5% 13、摩托车 6%
5、粮食白酒 10% 14、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6、薯类白酒 5% 15、高档手表 20%
7、其他酒 5% 16、游艇 10%
17、木制一次性筷子 5%
9、化妆品 5% 18 、实木地板 5%
19、乘用车 8%
2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1、税法上属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按照同类产品的最高售价计算应纳消费税。而在计算增值税时,按照该商品的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
2、会计上应确认收入。
举例
2、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发生的其他费用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最高售价计税)
举例参见课本第153页。
六、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样品、捐赠的会计处理
1、税法相关规定:
视同销售,按照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2、会计规定:
用于在建工程、捐赠和样品,不确认收入。
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则确认收入。
附:处置资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重要)
3、会计处理
1、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20*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平均价格计算)20*2800*0.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2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20*2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20
贷:库存商品
3、用于样品试吃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2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800*0.17
库存商品10*2000
教材例4-20,4-21
4、用于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
1、税法规定:消费税按照同类产品的最高售价计算。增值税按照该商品的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
2、会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会计上确认收入?;怀鲎什婊醯?,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不满足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2、会计处理
(1)不满足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最高售价计税)
(2)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的资产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换取生活资料和消费资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平均价格计算)
借或贷:银行存款(若涉及补价的)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最高售价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
2.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计入投资收益,并将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附:换入换出相关资产相关税费的处理
1.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相关税费与出售资产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相同,如换出固定资产支付的清理费用、换出不动产应交的营业税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结转计入营业外收支,换出投资性房地产应交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2.与换入资产有关的相关税费与购入资产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相同,如换入资产的运费和保险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等。
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换入资产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
重点考虑该交换预期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只有当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才能表明交易的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改变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而具有商业实质。
(一)判断条件
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二)关联方之间交换资产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八、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税法相关规定
2、处理分三种情况
(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
(3)不作价,收取租金
(4)收取包装物押金
关于包装物押金的总结
非酒类产品 收取时: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啤酒和黄酒 没收时:
非酒类产品: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啤酒和黄酒:仅缴增值税
其他酒类产品 收取时:增值税和消费税
没收时: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举例
甲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酒类)收取押金234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234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340 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举例
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第一种处理方式:收取押金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销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
第二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销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第三种处理方式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销售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
分析
1、最大的不同是费用确认的时间。
2、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定前,只要企业出自善意,无论选择上述哪种账务处理方法都不应视为违法。
3、由于采取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更合理,同时也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财报分析以及合理节税,故更适于广大酒类企业采用。
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税法规定: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数量× 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数量× 定额税率
2、会计处理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一般不再单独核算
借:固定资产或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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